民政办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区县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制定本辖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街道、工业集中区的社会救济救灾工作和五保供养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展慈善捐助活动;
三、负责优抚工作,负责安置对象的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双拥活动;
四、负责所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五、负责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基层老年人协会建设,组织开展社区老年教育、文体娱乐活动;
六、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村(居)民自治活动的开展,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努力推进社区建设;
七、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街道、工业集中区、村行政区划和地名、界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八、负责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
九、负责社区民间组织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婚姻、收养登记等有关规定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十一、负责民政信访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民政办工作人员守则
一、政治过硬。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作风正派。模范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讲实话,办实事,反映情况和处理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勤于学习。努力学习民政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强化自身素质,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围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积极制定解决措施。
四、忠于职守。牢固树立大局观念,认真履行自身职责,自觉服从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目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创造性开展工作。
五、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做到职责明确,依据准确,程序规范,严禁越权行政或滥用职权。
六、高效规范。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认真执行基层民政工作各项规范化制度,及时、准确地贯彻上级民政部门工作部署,做到程序简便、操作规范、行为合法,不断提高行政效能,自觉接受上级考核、监察。
七、服务群众。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牢固树立“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意识。认真接待群众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广泛听取民意,关心和体恤群众疾苦,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发挥好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落实行风建设长效管理机制,礼貌待人,文明服务,树立新时期民政部门良好形象。
八、清正廉洁。正确对待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不追名逐利,不以权谋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殡葬管理
一、死亡后的遗体必须在死亡所在地的殡仪馆火化(未经殡葬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将遗体外运),并按规定正确处理骨灰。严禁将遗体土葬和将骨灰私埋乱葬。
二、遗体接运
正常死亡的遗体,无论是在医院或在家中死亡的,都应先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外地在宁死亡的,持医院或亲属驻地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然后分别由医院工作人员或其家属通知殡仪馆接运。
非正常死亡(意外事故、自杀、凶杀、溺水等)的遗体,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鉴定后,由公安机关或其家属通知殡仪馆接运,并同时注销其户口。
三、办理火化手续
遗体接运到殡仪馆后,属于正常死亡的,死者亲属可持“南京市居民死亡殡葬证”(外地在宁死亡的持医院证明或亲属驻地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随时到殡仪馆或殡仪服务中心办理火化手续。非正常死亡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公安部门出据的“火化通知书”方能办理火化手续。正常死亡遗体原则上在72小时内火化,有特殊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7天;甲、乙类传染病、高度腐烂的遗体必须立即火化;非正常死亡的遗体除公安机关通知延期保存外,存放期最长不超过30天。愈期不火化的,殡仪馆可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强行火化,费用由承办单位或家属支付。
四、骨灰处理
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可在殡仪馆免费保存7天,7天后骨灰必须按正确途径处理。超过6个月不办理骨灰处理手续的,按无主骨灰处理。正确处理骨灰的途径为:
1、存放纪念堂。南京殡仪馆、江宁、浦口区殡仪馆均可提供骨灰存放服务。
2、撒江等文明节俭方式。联系电话:86623640。
3、进入公墓安葬。生前为城市市民的,应安葬在经营性公墓,不得到公益性公墓安葬;生前为农村村民的,可安葬到公益性公墓,亦可安葬到经营性公墓。死者原籍在外省市,要求骨灰回原籍安葬的,应凭有关证明,明确骨灰去向后方可领取骨灰。
五保供养
一、办理条件
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
二、供养标准
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各街道、工业集中区规定。
三、办理程序
1、村民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确定;
2、经村委会审核后报街道、工业集中区批准;
3、街道、工业集中区审批确认后,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并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
四、办理时限
自接受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各种优抚、抚恤经费领取
一、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的定抚、定补生活费,每月10日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工业集中区民政办公室发放。
二、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金每月持伤残证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工业集中区民政办公室领取。
三、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保健金每年的1月份,凭革命伤残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革命伤残人员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工业集中区民政办公室领取。
四、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凭《义务兵优待金卡》,于义务兵退伍的次年,到区民政局领取;义务兵待分配期间享受半年生活费,每月发放标准按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优秀士兵、立功人员的奖励费,凭《优秀士兵证书》、《立功证书》,到区民政局登记,由市民政局审核后,区民政局发放。
扶贫帮困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对象
凡属雨花台区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城乡居民;
3、因自然灾害、患急重病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4、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临时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是针对前款规定的救助对象家庭生活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解决其维持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措施,救助范围主要为:
1、因患急重病造成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经其它各种救助措施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2、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的;
3、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临时救助的工作程序
1、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雨花台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2)身份证;(3)收入证明;(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调查评议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进行入户调查,及时提交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临时救助对象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对群众没有异议、符合条件的,在《雨花台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会同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工业集中区。
3、审核审批
对救助在5000元以下的由街道、工业集中区审核,对其中符合条件的,由区民政局签署意见后,上报分管区长审批;对救助在5000元以上的由区民政局会同有关街道和工业集中区审核,由临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上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在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对符合条件的转请街道、工业集中区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发放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在30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因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人员,应予特事特办,简化程序。
4、补助办法
各街道、工业集中区对上报的救助申请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对批准救助的资金实行区、街分级负担,区负担80%,街道、工业集中区负担20%。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保障范围和标准
持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二、发放原则
根据补差原则,对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家庭,按月发放保障金,补足到保障标准。
三、申请程序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向户籍地受管理机关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收入证明等有关材料;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户主的委托书。有劳动能力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所在街道、工业集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申请人居住地将申请人名单及家庭收入等情况公示五日,并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调查意见,可以组织居民代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评议。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评议结果应当报送街道、工业集中区。
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户籍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前款规定的公示、调查核实及组织居民代表评议工作。
3、街道、工业集中区应当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区民政局。
4、区民政局应当对街道、工业集中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拟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在其居住地公示五日,没有异议的,予以批准,由街道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由管理机关进行调查,并作出决定。
5、保障对象于每月15日左右持保障金领取证、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到所在街道、工业集中区民政办公室领取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待遇手续办理程序
一、申请房租减免手续
1、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所属街道、工业集中区领取房租减免申请表;
2、到所属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盖章;
3、到所属街道、工业集中区审核盖章;
4、到区民政局审核盖章;
5、到区房管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二、申请子女学杂费减免手续
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所属街道、工业集中区开学杂费减免证明,到区民政局审核盖章。
三、申请慈善医疗手续
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向所属街道、工业集中区提出申请,并交相片一张,由街道、工业集中区负责办理。
四、申请有线电视费减半手续
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所属街道、工业集中区或区民政局领取有线电视减半收费申请表。
老年人优待证的办理
一、办理程序
1、凡户籍在南京市的、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请领取《南京市老年人优待证》。
2、《南京市老年人优待证》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办理。申请办理时带本人身份证、一寸免冠近期照片一张和3.5元工本费。由各街道老龄办负责汇总,并填写《南京市老年人优持证发放登记表》,派专人送到区老龄办,由区老龄办派人到市老龄办审核盖章。
二、持《南京市老年人优待证》可享受下列优待
1、进入公园免购门票;
2、进入收费公厕一律免费;
3、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就诊免收普通挂号费;
4、进入剧场、文化宫(馆)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和旅游景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文化场所,门票实行半价;
5、邮电部门对老年人优先办理邮电业务;
6、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对老年人优先购票,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
7、浴室等服务行业对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8、享受本区制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