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
一、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依据
《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办发「1982」1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
二、接收安置程序
(1)由军休干部原部队根据总政要求,申报安置计划,列入移交批次,同时通知军休干部本人。
(2)由军休干部本人向原部队提出如下一个安置地:就地安置、入伍地、子女、配偶、父母居住地、本人或配偶原籍。一经批准,其安置地点不再改变。
(3)由军休干部本人向原部队提出如下一种住宅承建方式;原部队承建、换建、自建、自购、代建、由地方政府承建。
(4)住宅建成后,由军休干部原部队与市民政局协商后,向总政和民政部上报年度移交接收计划,经审核后由省级安置部门向军休干部原部队发出住进通知书,同时抄送市安置部门。
(5)移交时应由部队组织派人和军休干部本人一起到市民政局军休人员安置处报到。并携带如下材料:省发进驻通知书第二联;军休干部的档案;人员供给介绍信;行政介绍信;组织关系介绍信;“三联单”;离退休后历年增加的各项待遇表;离退休证;随迁人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员退伍证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6)市军休人员安置部门审查安置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7)正式接收后,接收军休人员安置通知书送区县民政局;军休人员工资审核单送所属干休所。
入户材料:
1、非农业人员迁入许可证;
2、军休人员转移户口证明;
3、户口项目登记表;
4、离退休证(直接到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随迁人员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与军休人员入户材料一起携带至市公安局户政科,办理外地来宁人员户口准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