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管理
发布时间:2008-04-16   访问次数:

行政区划管理
 
  (1)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变更,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2)乡、镇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驻地迁移及界线变更,由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市辖区所属行政村和县属行政村、民族村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5)变更行政区划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①变更的理由、范围、隶属关系;
  ②政治经济情况;
  ③人口和面积数字;
  ④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图;
  ⑤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报告;
  ⑥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
(6)撤乡设镇应当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
①全乡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1.4亿元;
②全乡二、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80%;
③全乡预算内财政收入(含上划中央两税收人,下同)不低于400万元;人均财政收入不低于140元;
 ④全乡农村劳动力人均受教育8年以上,实现从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具有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乡政府驻地污染源全部达标排放;
 ⑤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不少于4000人;
⑥乡政府驻地初步形成较大的城镇规模和较强的城镇功能。集镇总体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基础设施配套;镇区交通便捷,公用事业和社会服务设施比较完善;集镇环境优美,管理有序,具有良好的镇容镇貌。
 撤乡建镇由县(区)人民政府向上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市民政局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乡的政治、经济、文化和自然地理情况;
②撤乡设镇的理由;
③乡的各项情况下撤乡设镇标准对照表;
④全乡行政区划图、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现状图、集镇规划图;
⑤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