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命名、更名
发布时间:2008-04-16   访问次数:

地名命名、更名
 
 
  (一)住宅、高层建筑的命名、更名
1、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区地名委员会提出申请;
  2、区地名办初审;
  3、审核通过后由区地名委员会向市地名委员会上报;
  4、市地名办组织审核;
  5、申报单位到市地名办交纳命名、更名公告费;
  6、市地名委员会批复。
  (二)道路、广场、桥梁等公益设施的命名、更名
1、申报
  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区级审查
  (1)区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交区地名办办理;
  (2)区地名办初审;
  (3)区地名办将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
  3、上报
  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4、市级审查
  (1)市政府接到命名、更名申请后,交市地名办审核;
  (2)市地名办组织审核;
  (3)市地名办将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并反馈申报单位;
  (4)申报单位到市地名办交纳命名、更名公告费。
  5、批复
  市人民政府批复
  (三)公告
  地名经批准后,由市地名办定期进行公告。
  (1)网上公告:每周公告一次。
  (2)报纸公告:每半年公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