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
发布时间:2005-11-11   访问次数:

离婚登记
 
 
 
  一、除下列情况外,方可申请办理离婚
  (1)一方要求离婚的不予受理。
  (2)双方要求离婚,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不予受理。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不予受理。
  (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不予受理。
  (5)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二、办理程序
  双方当事人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持下列证件和证明办理离婚手续:
  (1)本人的户口簿 (或非农业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军官应携带部队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军官证或士官证)。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
 
  三、登记地址
  雨花台区紫荆花路20号
 
四、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