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婚姻证件
发布时间:200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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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领婚姻证件
当事人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 (或非农业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军官应携带部队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军官证或士官证)、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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