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
一、死亡后的遗体必须在死亡所在地的殡仪馆火化(未经殡葬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将遗体外运),并按规定正确处理骨灰。严禁将遗体土葬和将骨灰私埋乱葬。
二、遗体接运
正常死亡的遗体,无论是在医院或在家中死亡的,都应先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外地在宁死亡的,持医院或亲属驻地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然后分别由医院工作人员或其家属通知殡仪馆接运。
非正常死亡(意外事故、自杀、凶杀、溺水等)的遗体,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鉴定后,由公安机关或其家属通知殡仪馆接运,并同时注销其户口。
三、办理火化手续
遗体接运到殡仪馆后,属于正常死亡的,死者亲属可持“南京市居民死亡殡葬证”(外地在宁死亡的持医院证明或亲属驻地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随时到殡仪馆或殡仪服务中心办理火化手续。非正常死亡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公安部门出据的“火化通知书”方能办理火化手续。正常死亡遗体原则上在72小时内火化,有特殊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7天;甲、乙类传染病、高度腐烂的遗体必须立即火化;非正常死亡的遗体除公安机关通知延期保存外,存放期最长不超过30天。愈期不火化的,殡仪馆可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强行火化,费用由承办单位或家属支付。
四、骨灰处理
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可在殡仪馆免费保存7天,7天后骨灰必须按正确途径处理。超过6个月不办理骨灰处理手续的,按无主骨灰处理。正确处理骨灰的途径为:
1、存放纪念堂。南京殡仪馆、江宁、浦口区殡仪馆均可提供骨灰存放服务。
2、撒江等文明节俭方式。联系电话:86623640。
3、进入公墓安葬。生前为城市市民的,应安葬在经营性公墓,不得到公益性公墓安葬;生前为农村村民的,可安葬到公益性公墓,亦可安葬到经营性公墓。死者原籍在外省市,要求骨灰回原籍安葬的,应凭有关证明,明确骨灰去向后方可领取骨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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