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政民[2005]46号
雨花台区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维护社会稳定,贯彻落实《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05]1号 附件五),结合雨花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 雨花台区常住户籍城乡居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户人员及其他特困对象。 (一)一类人员:患有尿毒症、恶性肿瘤、肾移植、白血病的低保对象。 (二)二类人员:患有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严重脑外伤、主动脉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慢性肾功能性衰竭、急性重症肝炎、危及生命的良性肿瘤、消化道出血、心力衰竭、呼吸衰竭的低保对象。 (三)三类人员:患有第二类低保人员所患12种疾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低保边缘户居民。 (四)四类人员:一类、二类、三类人员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 (五)五类人员:区民政、卫生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患有其他重大疾病的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户人员及其他特困对象。
第三条 医疗救助标准 (一)一类人员救助标准 1、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低保对象,按照个人实际负担金额的30%救助,本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2、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低保对象,按照个人实际负担金额的50%救助,本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二)二类人员救助标准 1、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低保对象,按照个人实际负担金额的30%救助,本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2、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低保对象,按照个人实际负担金额的50%救助,本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三)三类人员救助标准 1、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低保边缘户人员,按照个人实际负担金额的30%救助,本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2、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低保边缘户人员,按照个人实际负担金额的50%救助,本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四)四类人员救助标准 根据个人因病造成的实际家庭生活困难情况,参照一、二、三类人员标准执行。
第四条 医疗救助程序 (一)患者提出申请 1、由患者本人或委托其家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出具和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1) 低保户和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人员 ①出具《身份证》、《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递交复印件。 ②出具本年度近期在本市二级以上医院或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原件,递交复印件。 ③递交本年度在本市二级以上医院或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已支付的大病重病医疗费用单据原件。 参加医保人员提供医保定点医院的医保结算凭据原件。 未参加医保人员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的原始单据及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清单。 ④出具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证。 ⑤提供要求出具的证明身份和困难程度的其他材料。 (2) 低保边缘户和没有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人员 ①出具《身份证》、《户口薄》原件,递交复印件(包括首页及家庭所有成员活页)。 ②按低保申请材料要求出具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情况证明。 ③出具本年度近期在本市二级以上医院或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原件,递交复印件。 ④递交本年度在本市二级以上医院或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已支付的大病重病医疗费用单据原件。 参加医保人员提供医保定点医院的医保结算凭据原件。 未参加医保人员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的原始单据及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清单。 ⑤提供要求出具的证明身份和困难程度的其他材料。 2、填写《南京市雨花台区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村)委会受理 1、查验个人出具、递交的申请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2、调查确定:家庭人口、人均月收入、家庭类别、患者是否参加医保、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的真实情况。 3、对基本符合大重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填写《南京市雨花台区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4、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提出调查意见和救助建议,加盖公章,并将申请人递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审核 1、对社区居(村)委会上报的全部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2、填写《南京市雨花台区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3、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将申请人递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卫生部门意见 由卫生部门对申请患者(一)、(二)、(三)类病人进行鉴定,对是否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五)区民政局审批 1、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全部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2、研究确定是否同意对申请人实施救助,以及对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救助方式和在限额内按比例核定的救助金额。 3、对同意实施救助的申请人,在其递交的医疗费用单据原件(含复印件)上加盖“已实施医疗救助”戳记。 4、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提出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并将申请人递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存档。 5、正式批文,委托各民政办向患者发放医疗救助金。各民政办要有发放、登记手续,填写雨花台区城乡医疗救助发放登记表。
第五条 实施医疗救助的其他规定 (一)申请救助的起始条件: 1、大重病医疗救助本年度内的起付救助线为500元。救助的原则是:先看病,后救助。 (1)一、二类低保户人员本年度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在1000元以上。 (2)三类低保边缘户人员本年度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在2000元以上。 2、低保户人员确有特殊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其当年第一次申请时,经调查确认,可以享受一次“先救助,后看病”待遇。 (二)申请救助的有效单据 1、必须是本年度内在南京市二级以上医院或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单据。 2、必须是本年度内在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同意使用的药物、药械和治疗、检查的医疗费用单据。 3、凡未经批准超范围就医和超标准用药、治疗和检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不予救助。 4、因工伤、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三)自付费用的认定和救助周期 1、认定的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金额,是指患者本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相关渠道报销后,完全由个人实际承担的部分。 2、申请大重病医疗救助,同一患者每月只能批准一次,全年不超过四次,救助达到规定限额标准后,原则上不再批准救助。
第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一)困难居民的大重病医疗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 (二)区民政局设立大重病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编制的用款计划按季度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四)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接受区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定期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凡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大重病医疗救助的,一经查实要追回冒领的医疗救助款项,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南京市雨花台区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雨花台区民政局 雨花台区财政局 雨花台区卫生局 200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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