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台区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5-11-15   访问次数:

雨花台区民政局
雨花台区财政局
雨政民[2004]33号
雨  财[200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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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台区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暂行办法

各街道办事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对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为市民办十件实事的工作要求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暂行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在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基础上,对因病、因灾等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人员实施社会救助,建立健全扶贫帮困临时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全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二、健全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农林局、机关工委、监察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扶贫帮困临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具体负责社会资金的募集和管理、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核、资金和款物的发放等工作。
    三、临时救助对象
    凡辖区内常住户籍(除梅山街道)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城乡居民;
    3、因自然灾害、患急重病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4、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四、临时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是针对前款规定的救助对象家庭生活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解决其维持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措施,救助范围主要为:
    1、因患急重病造成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措施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2、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的;
    3、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临时救助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雨花台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身份证;
    3、收入证明;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调查评议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进行入户调查,及时提交社区低保评议小组评议并进行公示,对群众没有异议、符合条件的,在《雨花台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会同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工业集中区)。
    (三)审核审批
    对救助在5000元以下的,由街道(工业集中区)审核,对其中符合条件的,由区民政局签署意见后,上报区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批。对救助在5000元以上(包括5000元)的,由区民政局会同街道(工业集中区)审核,对其中符合条件的,由区民政局签署意见后,上报区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批。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转请街道(工业集中区)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发放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0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因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人员,应予特事特办,简化程序。
    (四)补助办法
    各街道、工业集中区要对上报的救助申请严格把关。对批准救助的资金实行区、街两级负担,其中,区级负担80%,街道(工业集中区)负担20%。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
    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资助等方式筹集临时救助资金。为了确保临时救助资金的长期连续使用,区、街道(工业集中区)将分别按照不低于上年城乡低保资金总额6%和3%的比例编制临时救助预算,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同时,区政府每年将从慈善捐款和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中,列支不低于20%的部分专门用于临时救助。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制度提供资金援助。
    七、救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全区临时救助资金专门帐户设在区民政局。要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对募集的资金和捐赠的款物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贪污、挪用;捐赠的款物实行无偿发放,不得变相收费或转卖。区扶贫帮困临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将于每年年底,对全年救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社会公布。通过审议,对救助过程中取得的成绩给予鼓励和宣传;对违反本意见或在发放社会救助资金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每年区审计部门将会同区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对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八、关于临时救助的其他事项
    1、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
    2、临时救助要坚持保障基本生活和积极救助的原则。对因赌博、吸毒或拒绝介绍就业等造成生活困难的,不予救助;对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予救助;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要追回冒领的临时救助款物,取消一年内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附件:雨花台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雨花台区民政局
雨花台区财政局
二OO四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