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11-15   访问次数:

南 京 市  民 政 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宁民财(2005)120号
宁财社(2005)416号
 ---------------------★--------------------

 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从2005年7月1日起,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原浦口、原大厂等10个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40元提高到260元,其它区县自行调整。
    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按照《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程序,认真做好新老对象的审核审批和资金拨付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和保障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二○○五年六月六日